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99號
TCDV,111,重訴,99,202210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蔡欣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複 代理人 高巧玲律師
錢佳瑩律師
被 告 周溪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星期一(含當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3萬7905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 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 地占有人拆除建物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 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7年度台聲字第400號 裁定意旨、94年度台上字第2150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交 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 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 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 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 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 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查本件原告於111年1月3日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 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其上如附表 所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全部返還予原告,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系爭土地於111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 臺幣(下同)1萬3800元,另參照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 詢服務網之查詢結果,同段276地號土地於111年1月原告起 訴時之出售單價係每坪11萬元,換算後約為每平方公尺3萬3 275元(每平方公尺=0.3025坪,每坪=3.3058平方公尺,計 算式:110000元÷3.3058=332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而 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萬3700元,與系爭土地之 公告現值相近,應得作為本件系爭土地價額核定之依據。而



原告欲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之面積為6543.29平方公尺(1 17地號土地4767.18平方公尺+122地號土地1776.11平方公尺 =6543.29平方公尺),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億1772 萬7975元(計算式:33275元×6543.29平方公尺=0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萬852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76萬0616元(本院卷第45頁收據),尚應補繳103萬7905 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11年1 1月14日星期一(含當日)前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附表:                
編號 地上物編號(面積/㎡) 占用地號(臺中市大里區夏田西段) 占用面積(㎡) 1 A大型鐵工廠 122 1535.18 2 B小型倉庫、辦公室 117 134.70 3 C廁所 3.09 4 D地磅站 62.68 合 計 1735.65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