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國勇
洪國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天瀚等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8萬9,580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8萬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