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996號
TCDV,111,訴,996,2022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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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展毅
趙尹綸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戴梅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萬9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1
年11月14日星期一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
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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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