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808號
TCDV,111,訴,808,2022101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08號
反訴原告 林弋荃

反訴被告 洪瑞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告於訴訟繫屬中
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本訴與 反訴之訴訟標的不相同者,反訴應另徵收裁判費,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益明。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1年8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諭知反訴原告應於同年月29 日前補正,有本院是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本院卷二第63 頁)。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見本院卷二第127至131 頁),其反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佳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