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911號
TCDV,111,訴,2911,202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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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11號
原 告 陳巧莉



被 告 余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 議而視同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 2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8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 6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906號裁定命原告於111年10月7日前補 繳裁判費,該項命補正之裁定業於111年9月20日送達等情,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查詢資料等件附卷為憑,是 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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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