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5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錢佳瑩律師
被 告 簡錦忠
簡錦湖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5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111年10月4日查詢簡答表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