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買賣有侵權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88號
TCDV,111,訴,2788,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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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88號
原 告 何榕庭
被 告 林佳琦
鄭寶綢
張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買賣有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4日 以111年度補字第693號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1197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 繳,將依法駁回之。該裁定業於111年8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40頁);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 卷第48頁)、答詢表(本院卷第50~54頁)在卷足憑。揆諸 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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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