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588號
TCDV,111,訴,2588,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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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88號
原 告 張昊樊

被 告 航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宓富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 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 第917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1年2月18日與被告簽訂設備買賣合 約一份,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8萬元購買客製化高溫切割用 飛行器一套,並已支付定金11萬2000元。嗣因被告所交付之 飛行器無法達到切割要求,經原告依契約約定更改功率後, 被告仍無法有效開發出功能,而被告於111年5月6日交付與 原告之設備與契約約定不符。兩造會同洽談後,被告表示無 法達到合約內容要求,同意解除契約並退還訂金,然否認造 成原告損失,原告於111年7月25日聯繫被告後,兩造同意由 原告擬定解約內容,原告擬定發送予被告後,被告置之不理 。故原告主張其已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已受領之訂金、 原告因此所生之工作損失及保管費用共82萬3,000元。經查 ,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合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本誠 信原則協議解決或依有關法令解釋辦理。如有任何爭執時, 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認兩造就雙方 間有關系爭契約之糾紛涉訟乙節,已預先合意約定管轄法院 ,且觀諸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無涉於專屬管轄規範之 法律關係,則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上開 合意管轄之約定,自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是本件 兩造間因系爭契約所生之爭訟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轉 管轄。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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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航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