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330號
原 告 康力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韜
被 告 鎂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璁
訴訟代理人 林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法一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嗣本院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 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主文所示之時間、地點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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