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17號
原 告 楊簡玉蘭 (即楊進添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珍 (即楊進添之承受訴訟人)
楊欽城 (即楊進添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珠 (即楊進添之承受訴訟人)
楊麗君 (即楊進添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與被告紫雲巖、吳勝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之被繼承人楊進添前因本件聲請訴訟救助獲准
,嗣已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訴訟救助之效力消滅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3,707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