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59號
原 告 聲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城優勝美
地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7350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4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0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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