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24號
TCDV,111,補,2224,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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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24號
原 告 楊子嬅

被 告 李正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正新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民國111年度司促字第285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
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894元。茲限原告於111年11月22日星
期二前(含當日)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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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