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212號
TCDV,111,補,2212,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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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212號
原 告 陳聰榮


被 告 陳欽泉
楊柳金鑾

楊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萬8,362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下稱系 爭抵押權)予以塗銷,其法律關係性質均為財產權訴訟。又 依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價額暫定為新臺幣(下同)204萬2,181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900元×面積66.09平 方公尺【小數點以下二位四捨五入】),既較於系爭抵押權 擔保之總債權額28萬8,362元為高,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而 核定為28萬8,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故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附表】




編 號 土地標示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烏日區湖日段 263地號 317.08 三八四分之六 2 臺中市烏日區湖日段 263-15地號 60.39 全部 3 臺中市烏日區湖日段 263-22地號 47.99 三八四分之六 【抵押權】 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00-000 收件年期字號:107年里普登字第131933號 登記日期:107年12月18日 權利人:楊金龍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90萬0,643元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聰榮、九00六四三分之七0四一八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義務人:陳聰榮 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00-000 收件年期字號:107年里普登字第131933號 登記日期:107年12月18日 權利人:陳欽泉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90萬0,643元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聰榮、九00六四三分之六二五三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義務人:陳聰榮 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00-000 收件年期字號:107年里普登字第131933號 登記日期:107年12月18日 權利人:楊柳金鑾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90萬0,643元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聰榮、九00六四三分之二一一六九一 權利標的:所有權 設定義務人:陳聰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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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