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77號
原 告 群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海粟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誠塑膠工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誠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7,062元,應繳裁判費14,76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261元。茲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備書
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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