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55號
TCDV,111,補,2155,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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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55號
原 告 陳皇男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昆宏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
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號6樓(下稱系爭房屋)602
室之所有權狀影本1件,並提出系爭房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
書1件(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系爭房屋1
11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1件供參。
三、請確認系爭房屋是否全部由被告承租?或被告僅分租部分,
分租比例為何?被告目前是否仍繼續居住使用系爭房屋602
室?
四、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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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