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44號
TCDV,111,補,2144,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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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44號
原 告 徐志澔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家銘發支付命令(
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31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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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