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40號
TCDV,111,補,2140,2022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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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40號
原 告 謝婉婷

張湘怡

謝宗佑

張海燕

被 告 連寶珠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
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
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
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
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
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
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
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61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為原告等4人共有。
而系爭土地面積為144.25平方公尺即為43.64坪(計算式:1
44.25×0.3025=43.64,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依內政部
不動產實際登錄查詢查詢與系爭土地距離、面積較相近之土
地,於民國110年12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坪新臺幣(下同)89,
000元,然因今年以來通貨膨脹劇烈,以同段442-1地號土地
於111年2月4日之交易價格為每坪9萬元,於同年4月14日之
交易價格上漲為11萬8,000元,上漲約3成(計算式:118,00
0÷90,000),此有系爭土地第二類謄本及內政部不動產交易
實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本院認原告起訴時即111年10月1
2日之交易價格,應以上開110年12月與系爭土地相近土地之
交易價格即每坪89,000元加計3成計算,即以每坪115,700元
作為本件系爭土地價額核定之依據。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524,574元(計算式:計算式:115,700元/坪×43
.64坪×1/2=2,524,5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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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