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38號
TCDV,111,補,2138,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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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38號
原 告 董玉鳳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家諭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495
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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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