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請求權利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36號
TCDV,111,補,2136,2022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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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36號
原 告 祥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俊杰
被 告 亞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紹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5,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萬0,899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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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