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29號
原 告 杜佩縈
黃政育
吳承蒲
王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富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楊碧玲間請求遲延
損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
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
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
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3、5項後段均聲明如任一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項聲明給
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核屬不真正連帶債務
,且各項聲明內之金額相同,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僅各計其一即為
已足,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6,163元(計算
式:455,162元+66,661元+164,720元+66,661元+546,298元+66,6
61元=1,366,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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