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24號
TCDV,111,補,2124,2022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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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24號
原 告 程齊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晉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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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