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16號
原 告 JUMBO REWARD ENTERPRISE CO.. LTD
法定代理人 HSIAO An-Chi(蕭安琪)
訴訟代理人 楊長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藤英一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原告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543,201元,依原告於民國1
11年10月6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31.795新臺幣
,折合新臺幣17,271,076元(543,201元×31.795元=17,271,07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4,06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另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