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103號
TCDV,111,補,2103,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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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103號
原 告 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華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當事人(被告展碩物流有限公司等4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29,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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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翔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展碩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