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94號
TCDV,111,補,2094,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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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94號
原 告 莊卉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月芬地政士即楊
嘉蓉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6566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4,
3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0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0,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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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