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86號
TCDV,111,補,2086,202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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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86號
原 告 黃淨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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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