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69號
TCDV,111,補,2069,2022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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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69號
原 告 羅光隆
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光振黃俊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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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