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廖峻毅
徐達森
邱予萱
曾美蓮
吳寶足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黃詮茗、黃栢竣、黃傳富、曾素津間請求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807,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