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款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55號
TCDV,111,補,2055,202210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55號
原 告 王玉蘭


被 告 巫世明
蔡玉梅
陳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
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
號裁判要旨參照),亦即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該異議者請求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
益為準。依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之記載,原告主張被
巫世明蔡玉梅與被告陳卉潁間並無普通債權存在,且依本院
民國111年9月7日製作之111年度司執字第4660號分配表(下稱系
爭分配表)所示,次序5併案執行費為新臺幣(下同)87,660元
(狀載67,660元應屬誤載),是原告因變更系爭分配表,即剔除
巫世明於系爭分配表次序4、9、10分配1,711,549元,及蔡玉梅
於系爭分配表次序5、11、12分配1,147,717元,而得增加之分配
利益為2,859,266元(計算式:1,711,549元+1,147,717元=2,859
,26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初步核定為2,859,26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