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35號
TCDV,111,補,2035,2022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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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粘富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嘉、李怡潔(原名李佩倚)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詐欺案不法所得,返還原告
新臺幣(下同)1,885,000元整。」,嗣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具
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洪志嘉應給付原告385,000元。」、「被告
李怡潔(原名李佩倚)應給付原告1,885,000元。」,故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重行核定為2,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
元,前已命原告繳納19,711元,尚須補繳3,76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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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