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014號
TCDV,111,補,2014,2022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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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014號
原 告 惠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銀河
訴訟代理人 洪秝溶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區營運處間請求確認債務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億6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萬935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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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基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