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1年度,358號
TCDV,111,聲,358,202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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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廖錦樹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39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39號損害賠償事件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認相對人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已有不當行為, 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爰聲請交付全部庭期開庭內容之法庭 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 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 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 ,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 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第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3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 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
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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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