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306號
上 訴 人 童宗成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複 代理人 黃之昀律師
被 上訴人 洪君毅即信德土木包工業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
8日本院沙鹿簡易庭110年沙簡字第68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及上訴主張:
(一)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借款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34,00 0元,兩造約定以支票兌現方式返還,被上訴人於當下簽 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予上訴人約定分期清償,就如附表編 號1所示面額50萬元之支票已於民國110年7月23日屆期, 經上訴人於110年7月26日提示卻遭退票,而被上訴人迄未 返還任何款項,以清償債務。被上訴人經常向上訴人借款 ,多數是以口頭約定,有時會以LINE訊息詢問可否借款, 而被上訴人陸陸續續向上訴人借款超過50萬元以上,實際 借款之原因為上游包商工程款或日常生活所需,有時被上 訴人亦未言明具體借款原因為何。是以,兩造間確實有成 立消費借貸契約,被上訴人有向上訴人借款50萬元以上, 上訴人依消費借貸之關係,自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50萬元 。
(二)被上訴人既然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予上訴人,即推定兩 造間有成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上訴人自得向被上訴人請 求給付款項。而被上訴人若抗辯原因關係不存在,則被上 訴人自應就其抗辯之原因事實先負舉證責任,俾貫徹票據 無因性之本質,以維票據流通性。是上訴人除依兩造所成 立之借貸關係外,亦得依票據法第126條請求上訴人返還 款項。依據票據行為之無因性,被上訴人既簽發系爭支票 予上訴人,則推定被上訴人確認雙方確實有債權債務關係 存在,且依據一般常情,必然是上訴人確實有交付或代墊 同等金額之款項予被上訴人,否則殊難想像被上訴人會開
立50萬元之支票予上訴人,更甚者,被上訴人是開立6張 支票,顯見被上訴人確實有向上訴人借款50萬元以上。是 依票據法律關係,被上訴人亦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以 清償債務。
(三)被上訴人確實多次委請上訴人上網下注,且被上訴人亦可 自行上網查詢其帳戶,兩造間並非賭博之關係,兩造所成 立之債權債務關係亦非賭債。原審認為本件賭博之對象係 存在於兩造間,據而認定兩造間之債權債務係賭債,顯與 事實不符。又被上訴人於另案中從未否認上訴人有代墊款 項之情,且上訴人確實有代被上訴人墊付款項之事實,顯 見兩造間確實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而被上訴人雖抗辯上 訴人向其收取賭資,被上訴人實際簽賭下注之對象為上訴 人云云,卻未見其就上訴人經營賭博一事另外提告,顯見 被上訴人抗辯本件是賭債,不足採信。再者,上訴人確實 有幫被上訴人代墊其參與線上賭博所支出之費用,並非如 被上訴人所稱兩造間是賭債;至於,上訴人於另案警詢中 所述,並非表示上訴人自己就是組頭、被上訴人是向上訴 人簽賭下注,其所稱有組頭向其追債一事並非真實,僅為 了讓被上訴人有還錢之壓力才故意這樣說,並不得據此認 定上訴人即是實際經營賭博之人。綜上,兩造間所成立之 債權債務並非賭債,是消費借貸契約,被上訴人向上訴人 借款,依法自應負清償債務之責。
(四)據前所述,可以認定兩造間確實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故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50萬元,即屬有據。原審判決駁 回上訴人之訴顯有違誤,請求予以撤銷改判。並聲明:⑴ 原判決廢棄;⑵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⑷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抗辯: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被上訴人為清償賭債而簽發交付上訴 人,上訴人雖稱是為被上訴人代墊賭資云云,惟依上訴人 於另案警詢中之供述可知,被上訴人實際簽賭下注對象為 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收取賭資、交付賭金者亦為上訴人, 且上訴人亦自承「其實沒有組頭」。再者,依刑案卷附「 雷神網站」之「下注明細」並無任何紀錄,亦無任何儲值 紀錄,是上訴人指稱為被上訴人代墊賭資(在雷神網站上 儲值)云云,根本不實。
(二)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雖被上訴人曾有詢問:「老 闆你那裡方便借我一下5萬嗎?」、「零時要用的」,但
上訴人只回稱:「我在市區」、「要晚一點了」,其後, 即再無任何對話,顯然上訴人只是敷衍被上訴人而已。而 除前開對話以外,並無其他上訴人有交付借款之證據可佐 。本件上訴人始終未能提出任何兩造有達成借貸合意及上 訴人有交付借款予被上訴人之證據(資金流向),雖其持 有被上訴人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亦不能作為兩造間有 借貸關係之證明。
(三)是原審之認事用法並無任何違誤,上訴人未提出新證據, 仍執陳詞上訴,顯無理由等語。並聲明:上訴人之上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三、本院所為之判斷: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其借款50萬元,並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支票,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屆期經提示退票等 情,業據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之支票影本(見司促卷第11至 12頁)、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見司促卷 第15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見司促卷 第17頁)、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司促卷第31頁)、 臺中市政府110年9月23日府授經登字第1108617407號函檢 送之被上訴人商業登記文件(見司促卷第47至49頁)為證 。被上訴人對於前揭時地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交付予上 訴人,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因遭退票, 不獲付款等情,固不否認,惟抗辯:如附表所示支票交付 之原因係為清償賭債,非為借款之清償等語。是以,本件 主要爭執在於兩造間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支票,有無借 貸關係存在。
(二)按支票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 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 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 觀票據法第13條本文之反面解釋自明。又如發票人一旦提 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 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本件被上訴人 固主張伊係因借款予上訴人而直接收受系爭支票,而上訴 人則否認之,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的抗辯, 則被上訴人對於已交付借款、消費借貸關係有效成立之積 極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1601號 判決意旨參照)。查:
1、本件上訴人主張係因借貸契約關係而自被上訴人取得如附 表所示之支票,既經被上訴人否認,並抗辯係因賭債而交 付等情,被上訴人既已就上訴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其 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
對於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之合意及借款之交付等事實, 即應負舉證之責,合先敘明。
2、上訴人雖主張兩造間有借貸關係存在,然對於兩造間各次 借款之時間、地點,均未見上訴人提出說明;而就借款之 交付部分,上訴人主張係為被上訴人代墊賭資,以在「雷 神」線上賭博網站以儲值方式為被上訴人先行代墊100萬 元額度等語(見原審卷第113頁),然觀諸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6512號不起訴處分之理由可 知,上訴人於109年12月9日以LINE傳送予被上訴人之會員 網址www.dlk888.com、帳號C1767、密碼1767c(見原審卷 第75頁),經查證並無被上訴人下注之紀錄(見原審卷第 113頁),則上訴人指稱係以代墊賭資之方式交付借款乙 節,是否屬實,即有可疑。
3、再就上訴人所提出兩造間之LINE對話紀錄(見司促卷第31 頁),被上訴人固有提及「我盡量去籌看有多少現金其餘 的可能要開票,我下禮拜有幾件工程要標,可能沒辦法都 拿現金」、「休息不下了」、「如果籌不到錢,我可能會 都開票,不然沒辦法還」、「真的很抱歉,如果沒錢標工 作的話就真的要露宿街頭了,也不夠還,有的工程款都還 沒下來,是會慢慢還,你忍心看我倒嗎?不是不還是會比 較慢~我在盡量籌看看,給我時間我才有活路還,對你比 較抱歉」等內容,然由該對話內容可知,被上訴人並未提 及債務之原因關係係出於借貸而來;若依被上訴人所稱「 休息不『下』了」之內容,衡情當應解釋為兩造係屬因賭博 所生之債務,故被上訴人表示不再「下」賭注,較合情理 。
4、而就上訴人所提出兩造間於109年6月5日之LINE對話紀錄 (見原審卷第77至85頁),被上訴人所稱「老闆你那裡方 便借我一下5萬嗎?」、「零時要用的」、「因為我要繳 卡費前天花掉了今天也望(忘)了要領,所以要拜託你了 」、「不好意思常麻煩你」等內容(見原審卷第77頁), 固足證被上訴人曾有臨時向上訴人小額借款應急之情,然 該次借款之金額僅為5萬元,與上訴人主張之借貸金額2,8 34,000元(見司促卷第5頁),二者差距甚大,上訴人亦 未舉證說明其間有何關聯性存在,尚難據此認定兩造間有 系爭借貸關係之存在。
5、復以,依據兩造於某年2月17日之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7 9至83頁),被上訴人稱:「幫幫忙想想辦法,我現在沒 有這麼多錢,沒工作也沒辦法還,拜託想想辦法~」、「 (問:你那能動的現金有多少?)我大概能先拿70左右,
其餘的要工程跟付款」、「(問:那票能怎麼開?)我要 偷偷開,看能不能分幾次」、「看能不能4個月1張50萬」 、「不能折嗎?」、「是可以,但是要開久一點」、「就 4個月1張」、「(問:1張多少?)50」、「拜託你了」 、「對不起」、「先拿70,4張50的1張60的可以嗎?」等 內容,亦僅係表明被上訴人無法依約還款而向上訴人尋求 協助,至於,該債務之原因關是基於借貸、賭債抑或有其 他原因,並無從據以判斷。
6、參諸,上訴人於前開對話紀錄中有提到「先拿我在去講講 」、「那你兒子那怎麼辦我要給他錢」之情(見原審卷第 83頁),對照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子洪荃維於109年12月9 日前某日之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51頁),均係討論關於 「539臨時擋牌」六合彩賭博獎金之計算及實際收付金額 之記載,而由其等後續於109年12月9日及110年2月7日至1 10年3月1日期間之對話內容(見原審卷第51至53、139至1 45頁)亦可知,上訴人確實有提供線上賭博會員網址及帳 號C1767密碼1767c予被上訴人或其子洪荃維,而被上訴人 或其子洪荃維亦有於109年12月13日連結上網,後續上訴 人並與被上訴人或其子洪荃維對帳結算收付金額等情。依 此推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金錢往來,應係屬網路線 上賭博而生,較為合理可信。
7、綜觀上情,被上訴人參與線上賭博所需支付之賭資及可得 領取之獎金,均係與上訴人結算並由上訴人直接向被上訴 人為收付,且上訴人未曾提及被上訴人實際簽賭之組頭為 何人,而被上訴人關於簽賭之賭資給付及獎金兌領既均係 與上訴人直接接洽,依此推論,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債 權債務關係,係因賭博而生之債務,即屬合理可信。上訴 人主張系爭債務係金錢消費借貸而非賭債等情,既無法提 出具體事證以資證明兩造間借貸合意之成立及借貸款項之 交付,本院自難遽以採信上訴人之主張。
(三)次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法律行 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1條前 段、第7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 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 ,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 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最 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4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賭博契 約,為違反法令禁止規定之行為,且違反公序良俗,依民 法第71條、第72條之規定,其契約無效,不生債之關係; 其因清償賭債所為票據行為,自亦不生債之關係,票據發
票人自得以之對抗直接後手之執票人。查: 1、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其借款之原因,係用於日常生活、 上游包商工程款等情,既經被上訴人否認屬實,而上訴人 提出之前開事證亦無法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之合意 及借貸金錢之交付,業如前述。上訴人雖稱向被上訴人收 取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因其幫被上訴人代墊賭資故,亦 經被上訴人否認,辯稱係為給付賭債之用等語,上訴人既 無法舉證兩造間係單純之借貸關係,而非因賭博所生之債 務糾紛,而依兩造提出之前開事證,本件衡情以觀應較接 近被上訴人所辯因賭博所生之債務糾紛。
2、依此推論,賭債既為法令禁止之行為,不生債之關係,上 訴人不得對被上訴人清償賭債,則被上訴人為清償賭債所 為之票據行為,自亦不生債之關係,票據發票人即被上訴 人自得以之對抗直接後手之執票人即上訴人。
(四)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被上訴人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為清償借貸債務等情, 不足採信,被上訴人抗辯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係因清償賭債 而交付等情,尚屬可信,故上訴人執此主張,請求被上訴 人清償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經屆期之50萬元借款云云,自 屬無據。從而,上訴人本於消費借貸及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上訴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 無理由,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發票日 面額 發票人 付款人 1 FA0000000 110.07.23 50萬元 信德土木包工業洪君毅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信用部 2 FA0000000 110.11.23 50萬元 3 FA0000000 111.04.23 50萬元 4 FA0000000 111.08.23 50萬元 5 FA0000000 111.12.23 50萬元 6 FA0000000 112.06.23 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