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216號
TCDV,111,簡上,216,2022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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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216號
上 訴 人 勇達重機托運行趙天勇

被 上訴 人 宋日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勇達重機託運行即趙天勇」記載,應更正為「勇達重機托運行趙天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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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