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198號
TCDV,111,簡上,198,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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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法定代理人 陶芳芳


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
被上訴人 金光煥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且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吳怡嫺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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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