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陳良軒
代 理 人 廖本揚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 轄;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5條第1項、第15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陳稱:其戶籍地及現實際之住所均在南投縣國姓 鄉,請求移轉管轄等語。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更生, 其聲請時戶籍地址即在南投縣○○鄉○○街00巷0號,勞工保險 亦投保在南投縣旅館業職業工會,有聲請狀所附戶籍謄本、 勞保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表示其居住及工作在南投縣,應 屬可採。是本件更生應由聲請人實際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即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專屬管轄,爰依債務人之聲請為移轉管轄。三、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