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臨時董事任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1年度,60號
TCDV,111,法,60,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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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高爾夫大學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國忠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聲請延長臨時董事任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 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 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 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財 團法人之行為。前項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職權,以1年為限 ;必要時,臨時董事或臨時董事長得向法院聲請延長1次, 延長期間最長為1年,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財團法人高爾夫大學文教基金會經本院以110年度法 字第22號裁定選任如附表所示之人為臨時董事,並指定林國 忠為臨時董事長確定,有上開裁定書、確定證明書可憑。然 得向法院聲請延長臨時董事、臨時董事長任期之人為臨時董 事或臨時董事長,聲請人並無聲請之權,從而其聲請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附表】
編號 姓 名 職稱 地址 1 林國忠 律師 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之3 2 林秀真 會計師 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3 魏香明 教師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樓 4 劉嘉松 會計師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5 王志平 律師 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A2室 6 林助信 律師 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3 7 蔡其龍 律師 臺中市○區○○街00號 8 蘇文俊 律師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0之1樓 9 莊璧華 會計師 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號30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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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