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抗字第91號
抗 告 人 巫佑豐
代 理 人 許景鐿律師
相 對 人 巫萬進(已歿)
關係人 巫雪惠
巫佑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5日
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68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審聲請人巫佑光於民國111年6月22日向本院聲 請對巫萬進為監護宣告,前經本院第一審於以111年度監宣 字第680號民事裁定宣告巫萬進為受監護宣告人。嗣經關係 人即本件抗告人向本院提起抗告,於本院第二審審理中,受 監護宣告人巫萬進於111年9月23日死亡,此有死亡證明書、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之規定,本 件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陳玟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提起再抗告者,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且須敘明理由,並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