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1年度,91號
TCDV,111,家繼訴,91,202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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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 訴人 張豐昌
張添福
莊麗珠

張育翔
張鈺晨

上列當事人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分割遺產訴訟事件之判決
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
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台幣11565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納上訴費用115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補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就補費之數額,如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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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