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787號
TCDV,111,司聲,1787,202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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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787號
聲 請 人 劉瑭鯤




相 對 人 廖岳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458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954,399元(餘額利息),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 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8號 民事判決,提供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19萬5000股為 提存物,並經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45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免為假執行,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准相對人扣押收取上開提 存物;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 ,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利息餘額954,399 元,並提出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為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 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事件相關卷宗,與審視聲請人提出之事 證,核與聲請意旨所載事實相符,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 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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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鎧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