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張益源
張峻華
相 對 人 張楊含蓮
張文騫
張勝朋即張坤卿
張坤厚
張坤池
張坤安
張朝勝
張朝永
張朝榜
張朝富
張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 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 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 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全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最高法院100年 度台抗字第83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 用、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 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經本院 100年度訴字第1282號(下稱第一審)判決,嗣聲請人不服而 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1 年度上字第390號(下稱第二審)判決廢棄原判決。聲請人再 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083號(下稱發回前 第三審)判決廢棄第二審判決,發回臺中高分院。經發回更 審後,再由臺中高分院以10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下稱 更一審)判決廢棄第一審判決,並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 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兩造依該判決附表一所 示比例負擔(即本件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 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12號判 決駁回上訴,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全案而 告確定在案,上情有本院調閱系爭事件上開歷審卷宗查核無 誤。又相對人經本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通知限期 提出費用計算書、釋明費用額之證明書,惟迄未提出,是本 件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
三、經調系爭事件歷審卷宗審查,暨參聲請人所提出之單據資料 ,聲請人於系爭事件所支出而得列入本件計算之訴訟費用如 後附計算書所示,合計243,957元。依更一審判決所諭知之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核算,相對人等各應給付聲請 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 ,並均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 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聲請人所提出之建築師 分割圖費用及歷次修改圖面費用21,500元,因非屬法院於系 爭事件所命聲請人應提出資料而繳付之必要費用,難認屬系 爭事件訴訟費用之範疇,爰不予列入計算。又第三審訴訟費 用經第三審判決諭知由聲請人負擔,亦不列入計算,附此敘 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表:
編號 所有權人 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新臺幣) 1 張文章 0000000/0000000 59,045元 2 張楊含蓮 1/15 16,264元 3 張文騫 1/10 24,396元 4 張坤卿 241033/0000000 20,595元 5 張坤厚 69827/0000000 11,933元 6 張坤池 69827/0000000 11,933元 7 張坤安 69828/0000000 11,933元 8 張朝勝 127676/0000000 3,636元 9 張朝永 127676/0000000 3,636元 10 張益源 279309/0000000 即聲請人 11 張峻華 279309/0000000 即聲請人 12 張朝榜 127676/0000000 10,909元 13 張朝富 770579/0000000 21,947元 備註:應給付聲請人金額係計算至元以下四捨五入。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第一審法院囑託地政機關繪製分割方案成果圖之費用 6,800元 參第一審卷二,頁14、38,第一審法院囑託製作分割方案成果圖函、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下稱中興地政)檢送複丈成果圖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第二審裁判費 48,277元 參第二審卷一,頁10,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第二審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並繪製複丈成果圖之費用 8,455元 參第二審卷二,頁72、79,第二審法院囑託測量及製作複丈成果圖函、中興地政檢送複丈成果圖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第二審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各不動產共有人間相互補償金額之費用 100,000元 參第二審卷三,頁31,第二審法院囑託估價函;並參外放之佳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佳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影本。 更一審法院囑請地政機關檢送土地登記謄本之調閱費 120元 參更一審卷,頁66、77,更一審法院囑請中興地政檢送土地登記簿謄本函、中興地政檢送土地登記謄本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更一審法院囑託地政機關測量並繪製複丈成果圖之費用 305元 參更一審卷,頁178、192,更一審法院囑託測量函、中興地政檢送複丈成果圖函。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地政規費徵收聯單影本。 更一審法院囑託不動產估價師鑑定各不動產共有人間相互補償金額之費用 80,000元 參第二審卷三,頁31,第二審法院囑託估價函;並參外放之佳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另參本件卷附聲請人所提佳宏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收據影本。 合計:243,9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