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6813號
TCDV,111,司票,6813,2022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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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813號
聲 請 人 陳宇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初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系爭本票無發票日屬
無效票據,繳費前請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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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