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813號聲 請 人 陳宇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初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4,000元。(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系爭本票無發票日屬 無效票據,繳費前請斟酌)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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