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6790號
TCDV,111,司票,6790,2022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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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790號
聲 請 人 張欽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宋漢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三張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聲請事
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確認證物名稱為「本票正本三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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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