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790號聲 請 人 張欽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宋漢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陳報三張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何?(因聲請狀聲請事 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二、確認證物名稱為「本票正本三張」之記載是否有誤?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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