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786號
聲 請 人 王重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志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Line提示,且聲請事項記載
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㈡確認聲請狀證物欄位記載「本票正本一張」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於遞狀時已取回本票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