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717號聲 請 人 賴振彥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康芸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請確認相對人姓名「康芸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 確是否為「康芫綸」)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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