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6625號
TCDV,111,司票,6625,202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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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625號
聲 請 人 張原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瀧平即蕭佃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本票金額「新臺幣參拾陸元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確認請求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是否有誤?(因民國110
年7月20日後,利率最高為年息百分之16)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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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