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6614號
TCDV,111,司票,6614,202210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614號
聲 請 人 余俊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栢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票號CH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
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