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614號聲 請 人 余俊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栢亨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確認附表票號CH0000000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 示)。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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