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509號聲 請 人 謝東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文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陳報本件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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