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6500號
TCDV,111,司票,6500,2022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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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500號
聲 請 人 朱秀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文義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本 票原本3紙。㈡狀末新竹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送達於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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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