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346號聲 請 人 丁清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東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相對人林東權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