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1年度,6225號
TCDV,111,司票,6225,2022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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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6225號
聲 請 人 楊呈裕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峰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標的金額新臺幣1,125,000元
,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故須補繳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本票金額新臺幣225,000元、150,000元、660,000元、9
0,000元之四張本票原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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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